(2017)浙0781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旭升、叶锦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旭升,叶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旭升,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叶锦祥,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6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旭升与被执行人叶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叶锦祥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叶锦祥位于兰溪市丹桂华庭12幢2单元402室本院已查封,且已进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叶锦祥在灌云新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本院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因被执行人叶锦祥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叶锦祥对所欠借款本金1128000元及利息225000元,应负担的受理费8601元、执行费15930元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3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