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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希军、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军,迟娟,张春荣,迟明祥,李晓彤,青岛金日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百佳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军,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迟娟,女,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春荣,男,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迟明祥,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晓彤,女,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金日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春荣,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百佳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春荣,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希军与迟娟、迟明祥、李晓彤、张春荣、青岛百佳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金日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91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