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祖根、李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祖根,李占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财保42号申请人姜祖根,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被申请人李占新,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申请人姜祖根诉被申请人李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东光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李占新驾驶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占新驾驶的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