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康正金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正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康正金,男,住永仁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正金、康国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朱成学、眉山一大物流有限公司、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云23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康正金475745.34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部分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向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