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忠明与剑阁县田家小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861号起诉人:赵忠明,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2017年4月18日,本院收到赵忠明的起诉状。起诉人赵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给原告征地补偿费186400元;2.青苗补偿费37154元。事实和理由:1983年3月原告购买田家公社田庙大队专业队荒坡上的房子三间,同时田庙大队以其他方式承包将专业队的全部土地(22块分四片30亩)由原告耕种,桑树折给赵忠明栽种使用。县区政府发的契证上写清楚“四至边界以约为准”,契约上也写明了房子、土地及桑树三种东西。1985年10月乡管教育的副书记王大邦、村长魏先贵、田家小学主任王秀春到原告家说:“学校没有校园地,你那块桑园给学校做校园地”。原告当时教民办,只能答应。桑园6.2亩,一人多高、大拇指粗的桑树近四万株。1992年11月田家小学将这块地办成了国有土地,2012年起田家小学为了修围墙和宿舍,又将这块地兑换给田庙四组的田中兴、田平朝、田齐朝三家且赶上了前年确权,这块地又变回了集体土地。原告自2009年起就开始索讨土地补偿,先后找过何林主任、杨在初校长、方杰校长以及教育局长武翠蓉、国土局长、县委宣传部长在信访局接待,都无果。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四荒”的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土地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等法律都应当给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赵忠明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青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本案赵忠明诉请则是土地征收纠纷,是要求征收机关支付补偿费用,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忠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 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