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申请执行刘永武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刘永武,刘国辉,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负责人李雪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刘永武,男,1958年2月18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刘国辉,男,1985年7月5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81年11月20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申请刘永武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虎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