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16号303室。法定代表人:XX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俊,该公司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九银,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26号。现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新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侍作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良友,该公司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克祥,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赣榆区。上诉人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337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9680元,减半收取9840元,由上诉人灌云县诚建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场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