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增华与刘俊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华,刘俊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815号原告:李增华,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刘俊智,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李增华诉被告刘俊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增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俊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增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华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增华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