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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增华与刘俊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华,刘俊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815号原告:李增华,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刘俊智,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李增华诉被告刘俊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增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俊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增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华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增华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