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林辉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林辉,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初75号原告曹林辉,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广文,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静,女,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林辉与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曹林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林辉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林辉负担。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