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3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湖广、邹天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湖广,邹天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湖广,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邹天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湖广与被执行人邹天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邹天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天真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湖广借款48300元,被执行人邹天真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但被执行人邹天真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