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炳翰与龚锦锋、王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翰,龚锦锋,王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84号原告:吴炳翰,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锦锋,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利丽,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吴炳翰与被告龚锦锋、王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吴炳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炳翰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翰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炳翰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