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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炳翰与龚锦锋、王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翰,龚锦锋,王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84号原告:吴炳翰,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锦锋,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利丽,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吴炳翰与被告龚锦锋、王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吴炳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炳翰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翰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炳翰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