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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与丁其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丁其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34号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政府内办公楼一层10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89621639。法定代表人:黎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其凤,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其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原告蚌埠舜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