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杏与被告陈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杏,陈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755号原告:高永杏,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陈颢,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高永杏与被告陈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永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永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3日陈颢向高永杏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经高永杏多次催要,陈颢未予偿还。被告陈颢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陈颢于2012年10月13日向高永杏借款50000元并出示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陈颢未予偿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陈颢向高永杏借款,并签订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及给付期限。现陈颢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高永杏请求的利息未超过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亦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高永杏要求陈颢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于高永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颢偿还高永杏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本息共计6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可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源支行,账号:1908072529200010920)。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交纳650元,由陈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文霖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