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717号原告:蔡某,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黄某,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