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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717号原告:蔡某,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黄某,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