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曹保良与曹末犊、曹森侵权纠纷一案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责 令 履 行 指 定 行 为 通 知 书(2017)豫0803执169号曹末犊、曹森:你与曹保良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8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保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拆除曹保良宅基地东南角东西长5.48米、南北长4.95米的房屋并拆除妨碍、恢复原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