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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05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甲,男。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2007年12月生一子梁某乙,2012年12月3日双方在蒲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原告婚前有一子梁某丙。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争吵打架,无法建立良好夫妻感情。2014年12月原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并要求子女梁某乙由被告抚养,梁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梁某甲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梁家村四组,且在我院辖区内无经常居住地,故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户籍所在地位于陕西省蒲城县辖区,本案应由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