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与周秋君、山东世纪龙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德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周秋君,山东世纪龙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周秋君,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山东世纪龙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德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德生,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11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周秋君、山东世纪龙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德生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