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范惠龙、邵伟芬与范锡佳、张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惠龙,邵伟芬,范锡佳,张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901号原告:范惠龙,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邵伟芬,女,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锡佳,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张燕玲,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范惠龙、邵伟芬与被告范锡佳、张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范惠龙、邵伟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惠龙、邵伟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惠龙、邵伟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5元(范惠龙、邵伟芬已预交),由范惠龙、邵伟芬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