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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范惠龙、邵伟芬与范锡佳、张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惠龙,邵伟芬,范锡佳,张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901号原告:范惠龙,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邵伟芬,女,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锡佳,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张燕玲,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范惠龙、邵伟芬与被告范锡佳、张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范惠龙、邵伟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惠龙、邵伟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惠龙、邵伟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5元(范惠龙、邵伟芬已预交),由范惠龙、邵伟芬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