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村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6232874XK。法定代表人:杨世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佳,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幢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7576825M。法定代表人:杨志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男,1969年2月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上诉人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113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而产生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不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故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113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6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璐娜审 判 员 李亚莉审 判 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海丽书 记 员 李嘉健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们法院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