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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朝贵吴天利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4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天利,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宋德荣,男,1955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柯小玲,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朝贵,女,1953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天利负责寻找被害人,假扮销售人员称要电子芯片。被告人宋德荣在吴天利找到目标后出现,称附近银行有人收购电子芯片,并带领被害人找到假扮银行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柯小玲确认电子芯片的价值。宋德荣带着被害人回到吴天利处,吴天利以自己是外地人、不方便到银行交易为由,让被害人和宋德荣前去银行交易,并许诺事后给两人各付1000元的好处费,但因芯片很值钱,需要两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押金。在被害人交出押金、独自到银行交易时,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以及负责望风的被告人刘朝贵趁机逃跑。所获赃款在扣除共同花销后,吴天利、宋德荣先分得10%,剩余赃款四人平分。经查,电子芯片系扑克牌冒充。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利用上述方法,在重庆市渝北区松桥XX药房附近骗取被害人高某4500元。2017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利用上述方法,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XX酒店门口骗取被害人周某4000元。2017年3月4日,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各退赔2850元,被告人柯小玲退赔1650元,被告人刘朝贵退赔190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扑克牌;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电话通话记录;被害人高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共同故意犯罪,其中吴天利、宋德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柯小玲、刘朝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德荣、刘朝贵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天利、柯小玲犯罪情节较轻,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的量刑情节,对该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朝贵有从犯、如实供述和积极赔偿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刘朝贵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诈骗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天利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宋德荣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先行羁押13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柯小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刘朝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责令被告人吴天利、宋德荣、柯小玲、刘朝贵共同将诈骗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中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