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珊琥与李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珊琥,李应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316号原告:朱珊琥,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松浩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应建,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朱珊琥与被告李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珊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