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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珊琥与李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珊琥,李应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316号原告:朱珊琥,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松浩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应建,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朱珊琥与被告李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珊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