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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霞与焦得虎、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焦得虎,高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535号原告:李霞。被告:焦得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系焦得虎之妻。被告:高玉霞。原告李霞与被告焦得虎、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霞的诉讼请求:1.焦得虎、高玉霞返还李霞欠款46000元;2.诉讼费用由焦得虎、高玉霞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8日,焦得虎、高玉霞向李霞借款46000元,约定一年后还清,但焦得虎、高玉霞至今未还款。高玉霞辩称,2015年11月,焦得虎的叔父要在粉煤灰厂入股,让我也入点,我就从李霞处借了10万元,以焦得虎的名义给粉煤灰厂入了股。后来由于粉煤灰厂股东之间闹矛盾,一年没有生产,李霞要求退股,我就将10万元本金全部退了,另外给李霞打了一份46000元的利息借条,当时是按月息3%算的。焦得虎代理人辩称,高玉霞所说的都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2日,焦得虎、高玉霞借李霞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2015年2月22日,焦得虎、高玉霞返还李霞人民币10万元,利息未付。2015年11月18日,焦得虎、高玉霞给李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李霞人民币46000元(包括10万元本金的利息和1万元粉煤灰款),后经李霞多次催要,焦得虎、高玉霞未能清偿。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焦得虎、高玉霞向李霞借款10万元,约定的月息3%超出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焦得虎、高玉霞未能及时向李霞支付借款利息,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焦得虎、高玉霞支付李霞借款利息24000元,粉煤灰款10000元,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焦得虎、高玉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