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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诉被告洪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洪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167号原告:刘强。被告:洪海林。原告刘强诉被告洪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刘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刘强25元。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七年四���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