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诉被告洪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洪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167号原告:刘强。被告:洪海林。原告刘强诉被告洪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刘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刘强25元。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七年四���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