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803丹阳市鑫源车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丹阳市鑫源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011099X2,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邦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鑫源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6808XG,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法定代表人:何一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琴,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鑫源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政兴审 判 员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旻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