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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林翰与郑伟、张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翰,郑伟,张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83号原告李林翰,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郑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张栋,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滨州市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翰与被告郑伟、张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伟、张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翰撤回对被告郑伟、张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林翰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玉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