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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0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玲,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华文,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58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口明君工业园A1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69395287-1。法定代表人华文。被执行人华文,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执行人罗娟,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1748.2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华文持有的深圳市华正昊科技有限公司88%股权;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分得执行款482727.16元;案外人陈伟钱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执行款,经分配并扣除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分得167599.19元,案外人分得308191.11元,上述款项均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股权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理。另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