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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国庆与王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庆,王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516号原告:邵国庆,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科明,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邵国庆诉被告王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邵国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璐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