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国庆与王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庆,王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516号原告:邵国庆,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科明,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邵国庆诉被告王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邵国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璐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