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李丽凤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民,李丽凤,王茹,王俞,周菊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民,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光(王建民舅舅),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英(王建民母亲),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凤,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茹,女,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俞,男,200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王俞法定代理人:李丽凤(王俞母亲),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菊香,女,194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德(周菊香儿子),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上诉人王建民因与被上诉人李丽凤、周菊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光、马玉英,被上诉人李丽凤(同时是王俞的法定代理人),周菊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建民与李丽凤、王茹、王俞、周菊香达成和解协议,王建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