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财保3号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10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被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49岁,住黑山县某某镇。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50岁,住黑山县某某镇。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董洪全名下门市楼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了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董某某名下门市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更名、转让、办理抵押(已办理除外)或抵顶其他外债。二、冻结申请人何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XXXXXXXXX,冻结申请人何汝欣在锦州商业银行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金额为26万元,冻结期间均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详见冻结通知书)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纪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