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臣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840号被执行人:李臣同,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臣同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臣同不履行(2016)辽0281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杨晋永审判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