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行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秀兰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宁行申24号王秀兰:你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月牙湖派出所、银川市公安局、原审第三人买吉花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行初55号行政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终184号行政判决,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你有伤害原审第三人买吉花的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复查认为,关于你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你并没有伤害第三人买吉花的再审理由。经查阅一、二审案卷,被申请人及原一、二审认定你殴打第三人买吉花的事实有买吉花、田风英、杨梅花的询问笔录及受害人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你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请再审时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经查,原一、二审判决已确认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