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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陈世川何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何怡,陈世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4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主要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系该支行职工),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熙(系该支行职工),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何怡,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世川,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陈世川、何怡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业银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计232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饶思臣代理审判员  钟 骁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正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