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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786袁李垒与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李垒,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786号原告:袁李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刚。原告袁李垒与被告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