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786袁李垒与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李垒,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786号原告:袁李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刚。原告袁李垒与被告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