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毕建新,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3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