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357号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389号。法定代表人:周勇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新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孟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