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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龙玉婵与广州市鸿乐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玉婵,广州市鸿乐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龙玉婵,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鸿乐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华北路52号自编D栋。法定代表人:范新认。龙玉婵与广州市鸿乐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492-52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广州市鸿乐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龙玉婵等35人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70392元(详见附表)。2017年1月10日,龙玉婵以广州市鸿乐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鸿乐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7日,被执行人广州市鸿乐歆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新认到庭作出还款方案,当日向本院缴纳部分执行款50000元,剩余款项分六期给付,每期10000元,每月月底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至本院的代管款账户,直至最后一期将全部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上述50000元执行款,本院按申请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权利人龙玉婵(按照3.37%的比例)分配得款1685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龙玉婵退发。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履行时间较长,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