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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娅与南通天和电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娅,南通天和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019号申请人:高娅,女,199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南通天和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08号南方大厦B座412。法定代表人:颜峥。申请执行人高娅与被执行人南通天和电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9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天和电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天和电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0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