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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邹想生,刘峰与张茂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想生,刘峰,张茂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邹想生,女,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御屏山村。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河北大道。被执行人张茂奇,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望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想生,刘峰与被执行人张茂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刑字第00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