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邹想生,刘峰与张茂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想生,刘峰,张茂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邹想生,女,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御屏山村。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河北大道。被执行人张茂奇,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望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想生,刘峰与被执行人张茂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刑字第00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