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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民事特别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101民特1号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1030106288975,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喀拉库勒镇。法定代表人:范荣华,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新文,该团政工办工作人员。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请求判决认定第一师三团良繁站居民张秀兰(公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2409120129)名下的三笔银行存款共计46525.41元及银行利息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事实和理由:第一师三团良繁站居民张秀兰系原三团良繁站离休干部王鸣(2003年4月)之妻。张秀兰、王鸣夫妇生前未生育子女,双方曾于1959年收养王长新为养子,其收养关系于1998年经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予以解除。王鸣去世后,张秀兰属三团孤寡老人,无经济来源,多年来长期居住在三团良繁站,依靠三团每月发放的800元生活保障金为生。2015年2月,张秀兰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其丧事主要由三团负责操办,所有支出也主要由三团垫付。经查,张秀兰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喀拉库勒支行有三笔存款共计46525.41元。至今为止,张秀兰也无任何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上述存款。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查明:张秀兰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喀拉库勒支行三笔存款(账号为:3077530044004XXXX,存款金额为20000元;账号30775301130113058XXXX,存款金额为20000元;卡号622848365825867XXXX,存款金额6525.41元),共计46525.41元及银行利息(以账面实际数额为准)。另查明:张秀兰,女,192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第一师三团良繁站居民,系原三团良繁站离休干部王鸣2003年4月去世)之妻。张秀兰、王鸣夫妇生前未生育子女,双方曾于1959年收养王长新为养子,其收养关系于1998年经本院调解予以解除。王鸣去世后,张秀兰一直以第一师三团发放的保障金为生。2015年2月,张秀兰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其无法定继承人。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张秀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喀拉库勒(三团)支行的三笔存款(账号3077530044004XXXX,存款金额20000元;账号30775301130113058XXXX,存款金额20000元;卡号622848365825867XXXX,存款金额6525.41元),合计46525.41元及其银行利息(以账面实际数额为准)为无主财产,收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瑛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