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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陶福勇、汪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福勇,汪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特36号申请人:陶福勇,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申请人:汪莉,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福勇诉被申请人汪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陶福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陶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陶福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怡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