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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沈展良与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展良,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经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133号原告:沈展良,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高新区。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家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展良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展良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展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