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5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789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5789号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3-210。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舜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庄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云审 判 员 蔡闻世人民陪审员 邱小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逸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