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祝维英诉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维英,张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81号原告:祝维英,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张岚,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维英与被告张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祝维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维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维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