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有宝与唐余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有宝,唐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谢有宝,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唐余龙,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谢有宝与唐余龙欠款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唐余龙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在另一案中,依法将唐余龙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所有无法处置,另一案中申请人谭在康对唐余龙在我院冻结的债权及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并向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提起申诉,正在等待检察院的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