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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路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融资保有限公司,何瑞莹,王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融资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瑞莹,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路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路成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融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9966.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