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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催11号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号7幢2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徐其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强,男,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职员。申报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19号。法定代表人:马爱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祖明,男,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职员。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因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郑州平全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郑州洲惠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3日;付款行: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3日)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申请人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秋菊书记员  刘玥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