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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80号原告: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洁涵,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玄龙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勇民,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润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交纳。审判员  金光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