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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某A座,组织机构代码71XX2。 法定代表人陈良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丽丹、李宏懿,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36号鼎丰大厦XX房,组织机构代码5XX48。 法定代表人王维奇。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票款人民币85096.8元及滞纳金、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仲裁费人民币10025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申请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入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莹 莹 审 判 员 杜 佳 鑫 审 判 员 杨 雁 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耀 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