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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6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罗耀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将本案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罗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07年1月27日向平安银行申领信用卡7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95.0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经银行多次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高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共计透支本金23,341.49元,经银行多次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共计透支本金35,072.71元,经银行多次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退赔透支的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平安银行、上海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代管钱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