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风、王明秀、李桂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风,王明秀,李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谭晓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风,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明秀,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李桂梅,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风、王明秀、李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有耕地补偿款(未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李金风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存款65000元。2、冻结被执行人王明秀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存款65000元。3、冻结被执行人李桂梅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洪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凤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